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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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杜明星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楊惟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7,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