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建勳持有第二級毒品,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深綠色圓形錠劑壹粒(驗餘淨重0.2867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未曾有任何前科紀錄、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深綠色圓形錠劑1粒,經送檢驗結果,確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7601號被告李建勳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7樓
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建勳明知PM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中華路某飯店,無償收受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贈與之PMMA1顆等物。嗣於110年4月14日14時19時40分許,為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有異,循線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電梯口查獲,當場於其背包扣得第二級毒品PMMA1顆及G水1瓶。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建勳於警詢及本偵查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扣案之藥丸1顆,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反應,亦有該醫務中心110年4月28日出具之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藥丸1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檢察官王銘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廖茉莉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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