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29號原告新加坡商愛迪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原告新加坡商愛迪瑞實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胤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 律師
王翼升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廖泉勝 律師被告 陳瑋伶
陳汎瑜
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秀員 被告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