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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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231號聲請人 陳淑貞
陳攸瑜 陳亭妤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陳淑貞
陳又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淑貞、陳攸瑜、陳亭妤均為被繼承人 陳素鳳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陳素鳳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死亡,爰具狀聲明對被繼承人陳素鳳之遺產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素鳳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有被繼承人陳素鳳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