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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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奕志
方奕
陳冠傑
陳璋
陳柏漳
黃銘偉
黃建豪
黃志誠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曾祥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軍調偵字4號),後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奕志、方奕、陳冠傑、陳璋、陳柏漳、黃銘偉、黃建豪、黃志誠、曾祥維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上開被告等9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