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原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尚豪訴訟代理人陳清朗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續字第2號、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尚豪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