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吳夙雅
相 對 人 唐威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曾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此觀兩造間教材授權合約書中「拾肆、合意管轄」約定
內容即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訴訟標的
金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下應先行調解事件),要屬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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