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92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月、2月及4月15日,並定應執行刑11月確定;另因違反恐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7月、4月、1年、6月、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10月、4月,嗣並經定應執行刑2年7月確定。前揭各罪接續執行,目前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其於民國99年10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字第0999042418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0月15日法矯字第0999042418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8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6月28日(原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係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2日計算刑期屆滿日為100年7月2日)等情,有上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本院98年度聲字第194號裁定共2份在卷可稽,而可認定。據上,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經本院審核前揭文件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