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金 原告與被告 鄭寶均 即全益文具店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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