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42號上訴人宜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淑榕 被上訴人俐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零壹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