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李孟洋 被告 張育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985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本件事實及理由詳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6號案
件所載。原告因案造成損失,損失金額為29985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6號被告張育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程序不合法為由,判決諭知追加起訴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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