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繼字第4號聲請人 王淑蘭 代理人 劉湘梅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劉健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劉健之繼承系統表、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劉健間往來互動之書信(包含信封)、相片或其他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劉健之親屬關係公證書,並應經海基會之驗證。
五、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驗證之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六、聲請人王淑蘭委任劉湘梅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本件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