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張素禎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張素禎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張素禎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告訴人要求賠償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與被告認知差距過大致未能達成民事和解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