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顏瑞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李彥勲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號(新臺幣)1 林碧雲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110年4月30日16,000元FA0000000顏瑞森2林碧雲臺東縣關山鎮農會110年6月30日179,000元FA0000000顏瑞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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