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莊美蓮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廖宏文 律師被告 鍾銘昌
莊建寬 簡旭邦 范志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0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然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除刑事判決有罪之被告外,尚包括對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已一併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就同為本件刑事詐欺案被告之莊建寬雖尚未判決,然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已主張莊建寬與鍾銘昌係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莊建寬雖尚非判決有罪,但依原告主張,莊建寬顯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自得併同鍾銘昌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漢威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