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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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63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博智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1232、2038號、109年度偵字第202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8月5日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最高法院刑事庭於同年月11日就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做成決議,本院認為本件已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將上開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