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21號抗告人 呂菁倫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之0
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 相對人 李瑞祥 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1年度司字第21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檢附繕本,請一併提出繕本1份(含證物)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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