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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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告 宋秋萍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永安 即明山藥房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75,717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補提繳121,314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戶,合計1,097,03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訴之聲明第1、2項有關加班費534,857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11,100元、退休金提撥121,314元,合計767,271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580元,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310元(計算式:11,890-5,580=6,3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容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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