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66號原告 童昱菖 被告 彭聯勝
彭增貴陳寶妹 彭文宏 彭天君 彭桂香 彭桂秀 閔泊瑞 閔世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5萬2,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鄉○○○段)│(㎡)│(元/㎡)││以下四捨五入)│├──┼──────────────┼────┼──────┼──────┼────────┤│1│141地號土地│218│390元│10分之1│8,502元│├──┼──────────────┼────┼──────┼──────┼────────┤│2│1553地號土地│970│390元│10分之1│3萬7,830元│├──┼──────────────┼────┼──────┼──────┼────────┤│3│1554地號土地│1911│390元│10分之1│7萬4,529元│├──┼──────────────┼────┼──────┼──────┼────────┤│4│1555地號土地│689│390元│10分之1│2萬6,871元│├──┼──────────────┼────┼──────┼──────┼────────┤│5│1557-3地號土地│5372│390元│5分之1│41萬9,016元│├──┼──────────────┼────┼──────┼──────┼────────┤│6│1557-5地號土地│165│390元│5分之1│1萬2,870元│├──┼──────────────┼────┼──────┼──────┼────────┤│7│1587地號土地│931│390元│5分之1│7萬2,618元│├──┴──────────────┴────┴──────┴──────┼────────┤│合計│65萬2,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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