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 吳依芬 原告與被告 侯俊君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5,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