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7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陳福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梅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更正聲明,應更正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