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吳芳榕 (原名: 吳月霞 )訴訟代理人 卓聖珍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蔡清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
110年9月23日本院所為110年度國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合法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110年9月23日所為110年度國再字第
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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