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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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493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8月13日(即簽發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00萬之本票發票日時)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非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請提出歷史公司變更事項事記表正本,釋明時任之法定代理人為「林慶源」,其任期區間需在簽發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00萬之發票日〈即99年8月13日〉內。)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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