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乙○○之姓名,漏未記載其住居所,使本院無從送達,是原告本件起訴要件顯有不備,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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