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聲請人 柯進德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柯進德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更生事件、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6號更生事件、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清算事件、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清算事件、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有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其據以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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