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明吉於民國113年5月23日15時許,在雲林縣口湖鄉下崙黃昏市場,因不滿 王維鴻 持手機錄影,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勒住王維鴻頸部,將王維鴻拖行50公尺,復以腳踢王維鴻之腿部、胸部,導致王維鴻受有左胸壁挫傷、右腳踝挫傷、右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已於113年11月7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各1紙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 爰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靚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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