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430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7日上午10:42分,
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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