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8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884號債權人 陳清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顧繼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聲請自「各附表所示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附表未載提示日」。註: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