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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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861號債權人哈佛學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育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桃園市○○區○○路○○○巷○號2樓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周育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周育平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巷○號2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