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8號再審原告 吳定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興發不動產有限公司(前名稱:世興房屋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2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應以前訴訟程序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7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徵收再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先
法官沈蓉佳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