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三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7年度除字第3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96年9月19日│2,375,091元│UI0000000││││公司│行│││││├──┼─────────┼─────────┼───────────┼─────────┼────────┼──┤│002│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96年9月19日│1,446,927元│UI0000000││││公司│行│││││├──┼─────────┼─────────┼───────────┼─────────┼────────┼──┤│003│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96年9月19日│588,266元│UI0000000││││公司│行│││││├──┼─────────┼─────────┼───────────┼─────────┼────────┼──┤│004│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96年9月19日│319,410元│UI0000000││││公司│行│││││├──┼─────────┼─────────┼───────────┼─────────┼────────┼──┤│005│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96年9月19日│248,472元│UI0000000││││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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