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9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准予交保後,被告業獲釋放。惟其後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均無故未到,亦經拘提無著,經請具保人攜帶被告到庭亦無故未到,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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