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百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坤濠 因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含擴張請求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0,0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