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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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培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培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培昌因犯妨害婚姻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受刑人黃培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婚姻│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4.30、100.05.07│100.04.23││││或05.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241號│第1312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1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7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05│101.07.19││├─┼──────┼──────────┼──────────┼──────────┤││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1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72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4.05│101.07.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19號(發監執行)│第8775號(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