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9年3月2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就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葛永輝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