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孟哲選任辯護人蔡亜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徐睿 指定辯護人 包盛顥 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028號、第4029號、第4428號、第4478號、第4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0年九月七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延展至民國110年7月27日下午5時宣判;因疫情及本案案情之故,查閱實務意見及翻閱卷證較為延宕,因此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耗費及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再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
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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