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曾吳瑞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