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明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1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廖明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ꆼ廖明煌前於民國102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以102年度埔交簡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ꆼ詎廖明煌仍不知悔改,復於103年4月21日(起訴書誤為20
日,應予更正)凌晨0時起,在南投縣(下不引縣)魚池鄉中明村某廟裡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凌晨1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欲返回其位於魚池鄉大雁村山楂腳巷6之2號住處,嗣於同日凌晨1時15分許,駕車行經魚池鄉省道台21縣公路與省道投66線公路交叉路口前,因不勝酒力,不慎駕車自行擦撞路旁橋墩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將廖明煌送往埔里基督教醫院救治,並於同日3時14分許,委託該醫院對廖明煌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測得其血液所含酒精濃度值為343mg/dL(即百分之0.343),而查獲上情。
ꆼ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ꆼ被告廖明煌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警卷第10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ꆼꆼ(見警卷第8-9頁)、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檢驗報告單(見警卷第11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見警卷第13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18頁)、現場照片8張(見警卷第14-17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ꆼ核被告廖明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ꆼ本件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時未報明肇事人姓名,經處
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固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0頁)。然被告涉犯本件公共危險罪,並未在有權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機關發覺其為犯罪人前自首犯罪,而係經員警委託醫院對其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343mg/dL,換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343,達百分之0.05以上,始發覺上情,尚難認此部分符合自首之要件,附此敘明。
ꆼ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ꆼꆼ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於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ꆼ本院審酌被告:ꆼ除有如上述構成累犯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科
紀錄外,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埔交簡字第
1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顯見其對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將造成之危險及所因此應負之刑責應知之甚詳,竟仍不知悔改,漠視其他用路人之人身及財產法益於不顧,猶於上述時地在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343,已超出百分之
0.05以上甚多之情形下,仍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因而自撞受傷;ꆼ惟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傷亡;ꆼ兼衡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適用之法律: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
ꆼ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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