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進福 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相對人 林滄源 、 洪秋容 已拋棄繼承,請提出被繼承人林進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查報林進福之其餘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結果資料。
三、如尚有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請詳列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
四、如確認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則應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以該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及陳報其送達地址。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