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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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7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依屏 即 陳蓉榕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證物易貸金申請書其申請人為 林翠芳 ,並非本件債務人陳依屏即陳蓉榕,請查明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並請補正正確之申請書等相關證物影本,到院供查核。
債務人若有誤載,則請更正,並請提出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