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134號債權人寶山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夢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志 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寶山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現任主任委員當選證明之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之3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 周志和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釋明周志和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之3」。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