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雨潤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弘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樹波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究為林雨潤,抑或林弘翔?
二、非第一項繳款者,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請以郵寄郵政匯票或至本院服務中心繳納)。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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