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趙振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嘉慧 律師即 王進丁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將附表編號4所示之地上建物交付原告(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合稱為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價額如附表所示為266萬6,25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萬6,2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編號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權利範圍價值(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分之112萬3,869元計算式:25.54平方公尺×9,700元(112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權利範圍)=12萬3,869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分之1248萬6,886元計算式:512.76平方公尺×9,700元(112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權利範圍)=248萬6,886元3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全部5萬4,700元(112年度課稅現值)4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號全部800元(112年度課稅現值)總計266萬6,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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