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洪美月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陳乃慈 律師被告 謝邴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2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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