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丑○○
甲○○辰○○壬○○子○○巳○○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午○○被告卯○
辛○○寅○○癸○○申○○未○○乙○○丙○○己○○○庚○○○酉○○○戊○○王鐙義即 王瑞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共有人方登財」記載,應更正為「共有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