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初某日至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七九九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四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