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730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宗興 住台北市○○區○○○路○段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495號、101年度繼字第567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