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文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20號、106年度執字第15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文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03月12日│106年05月05日│106年0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6年度偵字第│察署106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毒偵字│││15578號│第2383號│第238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756號│106年度簡字第903號│106年度簡字第9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02日│106年度08月31日│106年度08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756號│106年度簡字第903號│106年度簡字第903號││判決├────┼─────────┼─────────┼─────────┤││判決│106年08月28日│106年09月25日│106年0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3700號│15381號(編號2至3│15381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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