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冠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1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冠帆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4所示之肆拾參罪,所處如附表編號2至4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即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賴冠帆因犯如附表編號2至44所示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至30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附表編號31至44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而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2至44所示之43罪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所提出定應執行聲請狀1份附卷可佐(參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606號卷附定應執行聲請狀),故檢察官聲請就此4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其聲請亦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30所示28罪,固經本院前以107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另附表編號31至44所示之14罪,亦經本院以107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然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編號2至44所示43罪之應執行刑。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編號2至44所示43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44所示43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44所示之43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年6月)。準此,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4所示之43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1至4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2至3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意旨,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復按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查附表編號1、31至44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至30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之罪,然受刑人所提出之定應執行聲請狀僅就附表編號2至44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未就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聲請一併定應執行刑,有該聲請狀在卷可佐(參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606號卷附定應執行聲請狀),則受刑人既未就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規定,未經受刑人聲請,得易科罰金之罪即不能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故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44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有違誤,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祥銘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偽造文│有期徒刑4月│103年6月15│本院105年│106年1月23日│本院105年│106年2月19日│編號1已執│││書│,如易科罰金│日│度簡字第││度簡字第││行完畢。││││,以新臺幣││4438號││4438號││編號3至編││││1000元折算1││││││號30,曾經││││日││││││本院107年│├─┼───┼──────┼─────┼─────┼──────┼─────┼──────┤度易緝字第││2│偽造有│有期徒刑3年│103年2月18│臺灣高等法│106年8月31日│最高法院│107年5月3日│31號判決定│││價證卷││日│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台││應執行有期││││││106年度上││上字第1785││徒刑5年。││││││訴字第589││號││││││││號│││││├─┼───┼──────┼─────┼─────┼──────┼─────┼──────┤編號31至編││3│詐欺│有期徒刑1年│101年4月26│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號44,曾經││││10月│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本院107年││││││31號││31號││度易緝字第│├─┼───┼──────┼─────┼─────┼──────┼─────┼──────┤31號判決定││4│詐欺│有期徒刑1年6│101年8月10│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應執行有期││││月│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徒刑1年6月││││││31號││31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5│詐欺│有期徒刑1年│102年2月6│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幣1000元折│││││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算1日。││││││31號││31號│││├─┼───┼──────┼─────┼─────┼──────┼─────┼──────┤││6│詐欺│有期徒刑1年│102年10月│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29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7│詐欺│有期徒刑1年│102年10月│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19日、103│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年3月19日│31號││31號│││├─┼───┼──────┼─────┼─────┼──────┼─────┼──────┤││8│詐欺│有期徒刑10月│101年8月1│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9│詐欺│有期徒刑10月│102年3月21│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102年5│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月16日(聲│31號││31號│││││││請書僅記載││││││││││102年3月21││││││││││日,應予更││││││││││正)││││││├─┼───┼──────┼─────┼─────┼──────┼─────┼──────┤││10│詐欺│有期徒刑10月│101年8月7│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11│詐欺│有期徒刑8月│100年12月7│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100年│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12月8日│31號││31號│││├─┼───┼──────┼─────┼─────┼──────┼─────┼──────┤││12│詐欺│有期徒刑8月│100年12月│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20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13│詐欺│有期徒刑8月│100年1月6│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14│詐欺│有期徒刑8月│101年3月14│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15│詐欺│有期徒刑8月│101年7月30│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16│詐欺│有期徒刑8月│101年8月15│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101年8│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月23日│31號││31號│││├─┼───┼──────┼─────┼─────┼──────┼─────┼──────┤││17│詐欺│有期徒刑8月│101年11月│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21日、102│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年11月27日│31號││31號│││├─┼───┼──────┼─────┼─────┼──────┼─────┼──────┤││18│詐欺│有期徒刑8月│102年3月26│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19│詐欺│有期徒刑8月│102年4月26│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20│詐欺│有期徒刑8月│102年5月16│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21│詐欺│有期徒刑8月│102年7月4│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102年│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11月某月日│31號││31號│││├─┼───┼──────┼─────┼─────┼──────┼─────┼──────┤││22│詐欺│有期徒刑8月│102年9月16│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23│詐欺│有期徒刑8月│102年12月│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23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24│詐欺│有期徒刑8月│103年1月28│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25│詐欺│有期徒刑8月│103年1月28│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26│詐欺│有期徒刑8月│103年5月9│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27│詐欺│有期徒刑8月│101年1月1│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101年1│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月2日│31號││31號│││├─┼───┼──────┼─────┼─────┼──────┼─────┼──────┤││28│詐欺│有期徒刑8月│101年1月16│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29│詐欺│有期徒刑8月│101年9月28│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30│詐欺│有期徒刑8月│103年1月22│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31號││31號│││├─┼───┼──────┼─────┼─────┼──────┼─────┼──────┤││31│詐欺│有期徒刑6月│101年5月7│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32│詐欺│有期徒刑6月│100年10月│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11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33│詐欺│有期徒刑6月│100年12月7│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34│詐欺│有期徒刑6月│100年12月│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22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35│詐欺│有期徒刑6月│100年12月│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22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36│詐欺│有期徒刑6月│101年2月10│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37│詐欺│有期徒刑6月│102年3月28│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38│詐欺│有期徒刑6月│102年10月│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18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39│詐欺│有期徒刑6月│103年1月間│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103年3月│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間某日│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40│詐欺│有期徒刑6月│103年5月23│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41│詐欺│有期徒刑6月│100年12月│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28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42│詐欺│有期徒刑6月│101年2月4│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43│詐欺│有期徒刑6月│101年11月│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29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44│詐欺│有期徒刑4月│103年6月18│本院107年│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108年5月14日│││││,如易科罰金│日│度易緝字第││度易緝字第││││││,以新臺幣││31號││31號││││││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