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維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維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呂維菁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附件: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3日│105年10月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偵字第││年度案號│1573號│3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864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5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8日│106年8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864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506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2日│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577│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號(已執畢)│15518號│└────────┴─────────────┴─────────────┘